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简称PFOS) 由于同时具备疏油、疏水等特性,被广泛用于生产纺织品、皮革制品、家具和地毯等表面防污处理剂。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简称PFOA) 主要应用包括家用产品表面处理(如不沾锅炊具) 方便食品包装等。
上述两大类产品由于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都已分别进入了斯德哥尔摩公约,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严格管理,除了特定豁免用途或特定用途外,逐步在市场上被淘汰。
以下将重点分析这两大物质在欧洲,美国和中国的管理情况。
欧洲:
在欧洲,有单独的法规,也就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简称POPs) 来管理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的物质,主要目的为:
· 禁止或严格限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
· 尽量减少作为工业副产品形成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排放
· 确保受限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储存得到安全管理
· 确保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或受其污染的废物进行无害环境的处置
可从ECHA 的清单查寻物质是否列入POPs管辖范围。而PFOS 这类产品早在2010 年就已经进行严格管理,禁止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
· 物质全名: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and its derivatives (PFOS) C8F17SO2X, (X = OH, Metal salt (O-M+), halide, amide, and other derivatives including polymers)
· 纳入POPs 法规日期:2010/08/24
· POPs 附件:Annex I, part A / Annex IV
而PFOA 类产品则是在2020 年列入POPs 法规,除了少数用豁免或特定用途外,其余用途禁止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值的注意的是,PFOA 条列许多项目,需要企业仔细查询。
· 物质全名: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 its salts and PFOA-related substances
· 纳入POPs 法规日期:2020/06/15
· POPs 附件:Annex I, part A
所以事实上,含有PFOS 和PFOA 物质的产品基本上已经在欧盟被淘汰,属于严格管理物质的物质,企业在出口欧盟的时候,需要特别关注产品中是否有物质列入POPs 法规。
美国:
和欧洲、中国不同,PFOS 的主要厂商3M 已于2004 年停止销售和使用PFOS 系列产品,另外一家化工企业杜邦公司与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 达成协定,逐步停止生产使用PFOA 。其他厂商根据EPA 提出的PFOA 自主削减计划,在2015 年达到PFOA 。因此目前美国没有一个针对性的法规来管理PFOS 和PFOA 这两大类产品,目前主要由EPA 主导,针对PFAS (重点是PFOS, PFOA) 发起行动,包括多层面的计划:
1. 计划管理PFOS 和PFOA 在安全饮用水水中的量;
2. 特定PFAS 产品列入有毒释放名录,PFOA 以及相关化合物通过SNUR 来管理
3. 计划将PFOS 和PFOA 列入《综合环境回应、 赔偿和责任法》(CERCLA) 中的危险物质
2020 年EPA 提议根据《安全饮用水法案》对PFOS 和PFOA 进行管理,初步方案是向州或者地方社区提供饮用水水中的PFOS 和PFOA 关键资讯,如果最终需要积极监管,EPA 将开始建立PFOS 和PFOA 的全国饮用水监管。
2020 年EPA 发布了包括PFOS 和PFOA 在内的172 种PFAS 化学品清单,这些化学品须接受毒物释放名录报告。EPA 的毒物释放名录计划是一个重要的工具,它向公众提供相关化学品排放和污染预防活动的资讯。不同行业的美国工厂各部门必须每年报告每种化学品释放到环境中的量和/或通过回收、能源回收和处理进行管理的量。
此外2015 年美国EPA 提出一项重要的新用途规则(SNUR),要求全氟辛酸(PFOA) 和相关化学品(包括当作物品的一部分) 的制造商(也包括进口商) 和加工商在任何产品中使用这些化学品的用途前至少90 天前通知美国环保局。SNURs 要求EPA 评估可能与重大新用途相关的风险,并在适当情况下,在相关活动发生之前对其进行监管。
同时,不少州的法律对PFOS 和PFOA 也有相关规定,例如加州65,出口美国加州的时候一般也需要满足相关要求。2017 年PFOS 和PFOA 也被列入,意味着这两大类物质也受到相关管制。
中国:
目前进出口环节,中国主要是通过《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来管理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物质,在最新的2020 版名录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氯(PFOS/F) 已经被列入条目一,进口或者出口这类产品,需要办理进出口放行单,同时还需满足用途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允许的用途。而PFOA 由于进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较晚,所以暂时还未进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预计今后PFOA 也将很大可能性进入该名录。
另外,PFOS 被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PFOA 被列入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均属于被鼓励替代,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 替代品目录》。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 和全氟辛酸(PFOA) 及其盐类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开发和应用属于鼓励类技术,客观上推进了PFOS 和PFOA 这两类产品的淘汰。可接受用途的PFOS 以及PFOA 的生产装置属于限制类,也限制这类产品的扩大生产。
同时,PFOS (非接受用途) 还被列入落后产品,属于应立即淘汰的产品,所以在生产环节和进出口环节,PFOS 已经被严格限制。而PFOA 从政策层面属于不被鼓励的产品,预计将来也有可能进入淘汰产品名录。因此在中国,PFOS 已经从生产和进出口环节被严格限制管理,而PFOA 预计也将被严格限制管理。
综合以上所述,在欧洲、美国和中国,PFOS 和PFOA 这两大类产品事实上处于或者即将采取严格管制,相关的厂家需要及时留意相应的法规,尽早做好替代方案,避免自己的产品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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